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800号原告:朱晓彦,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袁晓丽,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宝,泰安市泰昌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山东美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金盛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袁晓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秀,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晓彦与被告袁晓丽、山东美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美天公司)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晓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专利名称为一种自吸喷淋式换热塔与矿风换热联合供暖系统(申请号CN2017114398291)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不成立;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袁晓丽共同申请了名称为一种自吸喷淋式换热塔与矿风换热联合供暖系统专利(申请号CN2017114398291),原告依法享有合法的权利。
原告经查发现被告伪造了原告的签字签订《转让协议书》,将上述专利著录项目的专利权申请权非法转移至被告山东美天公司,并开展了经济活动。
原告请求确认该转让协议书不成立。
经审查查明,朱晓彦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未进行合法审查,依据伪造朱晓彦签名的《转让协议书》,将CN2017114398291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权人变更为山东美天公司为由,提起另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名称为一种自吸喷淋式换热塔与矿风换热联合供暖系统(申请号CN2017114398291)申请权人的变更行为,该案已被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朱晓彦另案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须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转让协议书》的真实性作出认定,亦涉及本案所涉转让协议是否成立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朱晓彦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不成立,在针对涉案协议是否成立问题上,与其另案提起的行政诉讼构成重复诉讼,朱晓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故本案诉讼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晓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