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957号之三原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庄建华,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卓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开发区祈钦村祁家**/div>法定代表人:张军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浩,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卓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2021年1月15日,原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的财产保全担保金100000元,由本院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