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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师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2民初16137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师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师林;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6137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师林,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师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景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倩雯 附:1.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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