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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嘉芸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足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9民初230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嘉芸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足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嘉芸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足花;宁阳县慧仁数码家电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9民初230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嘉芸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山祥和路**301/div> 法定代表人:卢足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学元(卢足花外甥),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卢足花,女,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学元(卢足花外甥),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宁阳县慧仁数码家电城,住所,住所地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富源巷商城**div> 经营者:刘晓,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峥,宁阳兴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嘉芸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芸乐公司)、卢足花、宁阳县慧仁数码家电城(以下简称慧仁家电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被告嘉芸乐公司、卢足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学元,被告慧仁家电城的经营者刘晓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嘉芸乐公司、卢足花、慧仁家电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TCL公司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嘉芸乐公司、卢足花、慧仁家电城赔偿TCL公司的经济损失52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判令嘉芸乐公司、卢足花、慧仁家电城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TCL公司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嘉芸乐公司、卢足花连带赔偿TCL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2万元,慧仁家电城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撤回了其对第1255062号“”商标的相关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TCL公司创立于2018年,其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TCL公司为TCL集团的关联公司,现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集团)授权TCL公司使用“TCL”、“TCL王牌”、“王”等系列商标并进行维权事务。

TCL集团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现有8万多名员工,23个研发机构,21个制造基地,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销售机构,业务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包括电话、电视、手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小家电、液晶面板等。

《财富》于北京时间2016年7月13日发布2016年的中国500强排行榜,TCL集团在2016年中国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56位。

TCL集团的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

1999年,“”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2020年1月1日,TCL集团授权TCL公司使用前述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授权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经调查发现,嘉芸乐公司、卢足花、慧仁家电城未经TCL公司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TCL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电视机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TCL公司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TCL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如所诉。

嘉芸乐公司、卢足花辩称,嘉芸乐公司于2018年3、4月份就已经倒闭,没有再生产任何产品。

我们不知道什么情况,还冻结了我们的个人账户。

我们怀疑被控侵权产品不是我们做的,我们也不认识刘晓,没有发生过交易。

请求对我们的账户予以解冻。

慧仁家电城辩称,一、慧仁家电城与嘉芸乐公司、卢足花不认识,没有交往,没有商品交易,慧仁家电城不应成为本案被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被控侵权产品是慧仁家电城从陈艳青经营的家用电器经营部合法取得的,慧仁家电城作为个体工商户,不知道被控侵权产品可能会侵犯TCL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知道TCL王牌文字和图形是TCL公司的注册商标,该电视机的外观、包装也无法辨别真伪及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慧仁家电城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没有过错,且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商标与TCL公司主张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王牌”属于通用词汇,不是TCL公司的注册商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评判标准,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与TCL公司主张的注册商标不会导致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四、2018年4月19日,慧仁家电城从陈艳青经营的家用电器经营部购进涉案电视机五台及其他小电器,价值近1525元,全部在宁阳县城区小范围内销售,每台进价290元,售价400元左右,销售总价大约2000元,总共获利500余元,没有对TCL公司造成严重损害。

五、TCL公司在2018年7月31日公证取证时知道侵权事实的发生,诉讼时效应计算至2020年7月30日,本案已超诉讼时效。

综上,请求驳回TCL公司对慧仁家电城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TCL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18)厦鹭证内字第41420、41421、41422号公证书,内容为第1792882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TCL集团享有第1792882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传真机、电话机、电视机、录像机、收音机、影碟机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现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二、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19)厦鹭证内字第98106、98804号公证书,内容为第4190928号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明,证明TCL集团享有第4190928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机、手机、电视机、录像机、机顶盒、音箱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1月7日至2027年1月6日,现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三、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出具的(2018)深前证字第014254、014255、014256、014257、014258号公证书,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19)厦鹭证内字第36689号公证书,内容为第1255062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明TCL集团享有第1255062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机、手机、电视机、录像机、机顶盒、音箱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9年3月13日,现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四、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出具的(2020)湘邵庆证字第5427号公证书,内容为TCL集团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5日变更名称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据五、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20)厦鹭证内字第39547号公证书,内容为TCL集团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给TCL公司,TCL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TCL集团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为,且追认TCL公司在签署日前实施的商标授权委托书上提及的授权内容的行为,证明TCL公司系本案的适格原告。

证据六、(2018)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666号公证书及封存的产品实物,证明嘉芸乐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成立,慧仁家电城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成立。

证据七、(2018)鲁聊城鲁西证经字第144号公证书及封存的产品实物。

证据八、(2018)鲁聊城鲁西证经字第160号公证书及封存的产品实物。

证据六至证据八综合证明嘉芸乐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成立,侵权产品的种类多样化,仅X06系列就涉及多款机型,如24APX06、28APX06、22APX06等,侵犯范围广,遍及山东泰安、山东聊城及广州等全国各地,侵权性质恶劣。

证据九、三C认证查询打印件一份,证实3C认证书编号为2017010808996802号的证书所属生产厂家为嘉芸乐公司,TCL公司举证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22APX06、24APX06、28APX06均在该三3C认定书所登记备案的产品型号中,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为嘉芸乐公司所生产的,嘉芸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种类多,该三C认定书所备案的产品型号有四百多种。

证据十、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2017)深证字第101977号公证书,内容为《关于认定TCL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证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9年1月5日认定“TCL”商标为驰名商标。

证据十一、R&F睿富全球排行榜、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2014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证书、《2015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证书、《2016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证书、《2017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证书奖。

证明经持续不断的科技研发和市场推广,TCL公司的“TCL”、“TCL王牌”品牌在中国乃至世界同行业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TCL公司及其产品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声誉。

嘉芸乐公司、卢足花质证称,对证据一至证据五无异议,对证据六至证据八不知情,不是从嘉芸乐公司或卢足花处购买的,证据九中的三C认证书与注册商标没有关系,不能证明生产关系,怀疑有人冒充嘉芸乐公司的地址及名称、三C证书,对证据十和证据十一无异议。

慧仁家电城质证称,对证据一至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无异议,但TCL公司应当提交具有有关资质的权威机构出具的报告,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并非是TCL公司或者其授权公司生产的,通过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假冒事实。

对证据七和证据八的真实性无异议,该两份证据显示的电视机与慧仁家电城无关,不能将他人销售的电视机所产生的责任强加给慧仁家电城。

证据九与慧仁家电城无关,且该证据是打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对证据十和证据十一的真实性无异议,社会中介机构对TCL公司所做的品牌价值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慧仁家电城不予认可,TCL公司所获得的各项荣誉均是在2017年以前,与其主张侵权的请求不符。

嘉芸乐公司、卢足花未提交证据。

慧仁家电城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慧仁家电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证据二、刘晓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一、二证明慧仁家电城系个体工商户及经营者刘晓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三、陈艳青的《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原件一份;

证据四、陈艳青的《个体户信息》和《经营者信息》原件一份;

证据三、四证明陈艳青是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及陈艳青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五、2018年4月19日,刘晓通过微信转账给陈艳青的转账记录手机截屏照片、陈艳青在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照片、陈艳青门头外观照片、名片照片,共6张,证明涉案电视剧是从陈艳青经营的电器经营部购买,陈艳青经营的电器门头悬挂辉航电器广告牌。

证据六、陈艳青的手机微信朋友圈所发的王牌、夏新电视机宣传和刘晓与陈艳青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照片共十一张,证明陈艳青在其手机微信朋友圈发布王牌、夏新电视机的宣传广告,并保证全国联保。

结合证据五证明刘晓不知道涉案电视机是侵犯TCL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且能够证明购买电视机是合法取得,并能证明在陈艳青处购买,刘晓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七、刘晓与陈艳青电话通话记录光盘一张,附书面记录一份,证明刘晓与嘉芸乐公司没有交易关系,涉案电视机系陈艳青从嘉芸乐公司进货,陈艳青与嘉芸乐公司存在商品交易关系,是共同侵权人,应当由陈艳青与嘉芸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刘晓不知道侵害TCL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应成为本案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TCL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一至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

证据五微信转账的1525元付款人不明确,转账用途不清确,无法证明该笔转账是购买本案被控侵权产品,证据五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是慧仁家电城从陈艳青处购买,慧仁家电城并没有提供其与陈艳青之间的购销协议、发票、发货单等合法有效的证据。

对证据六的真实性以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陈艳青在朋友圈所发布的王牌电视无法证明就是本案的被控侵权产品,无法证明慧仁家电城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慧仁家电城作为经营电视的销售商,本应知道TCL以及王牌是TCL公司的注册商标,对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

对证据七的真实性以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不能证明慧仁家电城是从陈艳青处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也不能证明陈艳青是从嘉芸乐公司采购的涉案电视机,不能证明慧仁家电城已经尽到了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

嘉芸乐公司、卢足花质证称,对慧仁家电城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嘉芸乐公司早就倒闭了。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因嘉芸乐公司、卢足花、慧仁家电城对TCL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因TCL公司当庭撤回了其对第1255062号“”商标的诉讼请求,故其提交的证据三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TCL公司对慧仁家电城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TCL公司对慧仁家电城提交的证据六、七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推翻其真实性,本院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也予以采信,但根据上述证据无法认定慧仁家电城对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综上,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2年6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TCL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第1792882号“”商标,有效期限自2002年6月21日至2012年6月20日,后经续展至2022年6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视机等。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于2004年2月3日变更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第4190928号“”商标,有效期限自2007年1月7日至2017年1月6日,后经续展至2027年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视机等。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5日经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中的TCL集团。

同日,TCL集团与TCL公司签订商标授权委托书,由TCL集团将其所有的全部商标以普通许可方式,授权TCL公司进行维权,TCL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TCL集团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授权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期限为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对TCL公司在该委托书签署日期前实施的该授权委托书提及的授权内容的行为,TCL集团均予以追认。

1999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TCL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电话机、电视机商品上的“TCL”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4年至2017年,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被R&F睿富全球排行榜、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价为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

2018年7月30日,济南鲁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洪杰来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要求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7月31日,成洪杰与公证员李某、公证处工作人员邱学军来到宁阳××富源巷慧仁小家电,成洪杰花费400元购买“王牌电视”一台,微信付款并予以截图,取得盖有“宁阳三源数码音像专用章”的宁阳三源数码音像单据一张、名片一张。

成洪杰对营业执照、慧仁小家电进行了拍照。

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者为刘晓,名称为宁阳县慧仁数码家电城。

购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陪同下,成洪杰对所购物品及票据进行了拍照,李某、邱学军将上述所购物品封存,成洪杰对封存后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将封存后的物品交由成洪杰保管。

李某将上述取得的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票据原件交由成洪杰保管。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8)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666号公证书。

2018年1月16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北斗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朝盛来到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要求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1月17日,谢朝盛与该公证处公证员付秀敏、公证处工作人员董云珂来到茌平县××××步行街宏声家电批发,谢朝盛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花费560元购买了“HD王牌电视机”一台,取得盖有“茌平县宏声家电批发部发票专用章”的收据一张、POS签购单一张。

谢朝盛对信发步行街及宏声家电批发拍摄照片三张。

购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谢朝盛对所购买物品及票据进行拍照,取得照片四张。

付秀敏、董云珂对上述物品封存,付秀敏对封存后的物品拍照,取得照片一张。

封存后的物品交由谢朝盛保管。

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为此出具(2018)鲁聊城鲁西证经字第144号公证书。

2018年1月18日,谢朝盛与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公证员付秀敏、公证处工作人员董云珂又来到冠县××路新起小家电总批发,谢朝盛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花费350元购买了“王牌22寸电视”一台,取得盖有“冠县新起小家电门市部发票专用章”的收据一张、银联商务签购单一张。

谢朝盛对新起小家电总批发拍摄照片一张。

购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谢朝盛对所购买物品及票据进行拍照,取得照片四张。

付秀敏、董云珂对上述物品封存,付秀敏对封存后的物品拍照,取得照片一张。

封存后的物品交由谢朝盛保管。

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为此出具(2018)鲁聊城鲁西证经字第160号公证书。

当庭打开(2018)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666号公证书对应的封存实物,该封存实物系纸盒包装的电视机一台,包装盒前后两面左上角印有“HD王牌”字样,左右两面上方也印有“HD王牌”字样,两侧面中间部位贴有带“HD王牌”字样的标签,显示产品为“X06系列1-75机型:24APX06”,标签右上方有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显示“广东青苹果实业集团、广州市嘉芸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清HD王牌系列、型号24APX06”等信息,并显示该产品对应的三C认证证书编号为2017010808996802,该证书编号属于嘉芸乐公司。

该标签下方印有“广州市嘉芸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公司地址;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山祥和路**&rdquo上方一侧也印有“HD王牌”字样。

打开包装盒,内有电视机一台及说明书、遥控机和电视机支架。

该电视机整体为黑色,边框为棕色,电视机显示屏下方中央印有“HD王牌”字样,电视机背面贴有标签,标签左上角印有“HD王牌”文字,型号为24APX06-LED,标签下方印有“广州市嘉芸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13日,说明书、遥控器上也印有“HD王牌”字样。

该封存实物外包装及电视机、说明书、遥控器上印制的“HD王牌”中的“王”字均作了变形处理,与第1792882号“”商标的文字字体相同。

(2018)鲁聊城鲁西证经字第144号公证书和(2018)鲁聊城鲁西证经字第160号公证书对应的两个封存实物,产品的外包装样式及电视机均与(2018)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666号公证书对应的封存实物一致,只是电视机的具体尺寸和型号不一样,(2018)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666号公证书对应的封存实物为24寸电视机,型号为24APX06-LED。

而(2018)鲁聊城鲁西证经字第144号公证书对应的封存实物为28寸电视机,型号为28APX06-LED,(2018)鲁聊城鲁西证经字第160号公证书对应的封存实物为22寸电视机,型号为22APX06-LED。

(2018)鲁聊城鲁西证经字第144号公证书和(2018)鲁聊城鲁西证经字第160号公证书对应的两个封存实物的生产日期均为2017年12月15日。

另查明,TCL公司系成立于2018年9月17日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225000000元,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不动产租赁、会务服务、软件开发、通讯设备、音视频产品、LCD电视产品、空调、洗衣机、家用电器等。

嘉芸乐公司系成立于2015年5月27日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卢足花,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整机制造、家用电子产品修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电视机制造等。

慧仁家电城系成立于2017年7月18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晓,经营范围为家电销售。

(2018)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666号公证书对应的封存实物是由慧仁家电城销售的。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害了TCL公司的第1792882号“”和第4190928号“”两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嘉芸乐公司生产、销售的;

三、慧仁家电城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四、嘉芸乐公司、卢足花、慧仁家电城应如何承担责任。

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涉案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均在法定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现均为TCL集团,TCL集团授权TCL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标维权,故TCL公司所主张的上述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及电视机上均印有“HD王牌”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上所标注的“HD王牌”字样中的“王”字,与第1792882号“”商标相比,两者在读音、含义、字形上完全相同,“王牌”二字与第4190928号“”商标汉字部分在读音、含义上也相同,字形相近似,且被控侵权产品的“王牌”二字前面加了“HD”两个大写英文字母,其排列和构成要素与第4190928号“”中,英文字母与汉字的排列和构成方式一致,构成商标近似。

TCL公司的第1792882号“”商标中的“王”字为艺术化字体,上部横笔设计为向右的子弹造型,下边两横右边为突出的箭头造型,该商标的显著性、识别性较高,而被控侵权产品上的“王”字也采取了相同的处理方式。

综上,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HD王牌”字样中的“王”字与第1792882号“”商标相同,“HD王牌”字样与第4190928号“”商标相近似,且系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足以使市场的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TCL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对上述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嘉芸乐公司、卢足花主张其于2018年3、4月份已经倒闭,与其工商登记显示“在业”相矛盾,且被控侵权产品上印制的生产商为嘉芸乐公司,扫描二维码后显示的商品信息也指向嘉芸乐公司,嘉芸乐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不是其生产的,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是他人生产的,故本院对其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对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慧仁家电城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是其从陈艳青处购买的,但其未提交其与陈艳青之间的买卖合同、发票、发货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慧仁家电城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从陈艳青处购买的产品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存在对应关系。

并且慧仁家电城作为专业经营家电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对产品的来源未尽到合理的审查及注意义务,不能认定其对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因此,慧仁家电城应对其销售的(2018)鲁济南长清证经字第666号公证书对应的封存实物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第四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TCL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嘉芸乐公司、慧仁家电城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本院根据TCL公司主张的两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嘉芸乐公司、慧仁家电城的侵权行为性质、范围、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其给TCL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等因素,酌定嘉芸乐公司赔偿TCL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2万元,慧仁家电城赔偿TCL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TCL公司主张慧仁家电城应当在10万元的范围内与嘉芸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卢足花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嘉芸乐公司系卢足花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卢足花自己的财产,因此,卢足花应对嘉芸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慧仁家电城还主张本案已超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TCL公司最早于2018年1月17日发现市场上存在被控侵权产品,距其于2020年8月12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慧仁家电城还申请追加陈艳青为本案被告,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慧仁家电城实际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且其无法证明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TCL公司在本案中亦未向陈艳青主张权利,陈艳青也并非必须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故本院对其该项申请不予准许。

嘉芸乐公司、卢足花还申请对其账户予以解封,但其未提供相应的担保,故本院对其该项申请亦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嘉芸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1792882号“”和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宁阳县慧仁数码家电城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792882号“”和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三、广州市嘉芸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足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2万元;

四、宁阳县慧仁数码家电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五、驳回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2020元,由广州市嘉芸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足花负担6935元,由宁阳县慧仁数码家电城负担231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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