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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丰泽区享福来牛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805号
案件名称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丰泽区享福来牛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丰泽区享福来牛肉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05号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银河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天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美,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平,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享福来牛肉店,住,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和昌花苑**楼**店/div> 经营者:吴淑明。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享福来牛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忠俊 审 判 员 王柳玲 审 判 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施雪灵 书 记 员 洪永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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