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067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佳家富电器行,住,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东埔二村新街南侧三间店面/div> 经营者:蔡秀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翰杰,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佳家富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阿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