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朱波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412刑初16号
案件名称朱波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412刑初1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现住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

被告人朱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二部刑诉〔20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29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未经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证号:5209917)的所有权人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授权许可,2017年至2019年期间,生产并销售给陈某假冒“”注册商标的镇流器2582只,销售金额计人民币53741元。

2020年9月24日,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对朱某的暂住地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镇流器218只,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3924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提交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注册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证人陈某、蒋某、李某、刘某、梅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朱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朱某对被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明公司)系第5209917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容器、整流器、照明设备用镇流器等,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未经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亚明公司授权许可,在其暂住处,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镇流器),并销售给陈某2582只,销售金额计人民币53741元。

2020年9月24日,在朱某的上述暂住地,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镇流器218只,金额计人民币3924元。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扣押上述“”注册商标的镇流器218只、印字机2台、印字模板5块。

另查明,2020年9月24日,亚明公司对上述标注“”注册商标的镇流器(218只)出具《鉴定书》:确认前述218只镇流器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本院认为,第5209917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朱某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朱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朱某在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亦没有异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查获、扣押的案涉假冒注册商标的镇流器218只、印字机2台、印字模板5块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