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441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琪琪,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豫区大亮家电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陆集镇陆集街幸福中路西侧/div>经营者:陈法斌,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豫区大亮家电经营部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以双方就本案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