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3056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苑,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盛御可奶茶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
经营者:翁圳忠,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为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盛御可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0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75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3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