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8293号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里兰州21230巴尔的摩市赫尔街**。
法定代表人:约翰.H.卡里艾罗。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素丹,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素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