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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阿镆有限公司与金素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18293号
案件名称安德阿镆有限公司与金素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金素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8293号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里兰州21230巴尔的摩市赫尔街**。

法定代表人:约翰.H.卡里艾罗。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素丹,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素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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