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杨风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民初277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杨风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杨风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黑01民初277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楠,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厂胡同14号。

经营者:仝肖龙,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风波,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实际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杨风波,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实际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以下简称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杨风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实际经营者杨风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家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杨风波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上海家化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杨风波连带赔偿上海家化经济损失2万元;

3.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杨风波连带赔偿上海家化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4.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杨风波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上海家化于1995年12月1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开发和生产化妆品、化妆用品及饰品等。

1997年10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海家化注册了第1116603号“六神”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

2002年2月22日,“六神”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8月27日,上海家化委托上海盛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派员到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以16元的价格购买了标有“六神”字样的驱蚊花露水一瓶,并取得收款收据一张。

上海家化专业技术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鉴定并出具《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书》。

经鉴定,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所销售的商品为假冒上海家化注册商标的商品。

后公证员对所购商品予以封存,并出具了(2019)沈大东证民字第4210号公证书,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的实际经营者为杨风波,因与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杨风波销售侵害上海家化注册商标权的商品,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获得非法利益,给上海家化造成了巨大损失。

请求支持上海家化的诉讼请求。

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杨风波辩称,其作为销售者,不是故意实施侵害上海家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一共购进案涉侵权商品10瓶,只对外售出1至2瓶,进价7元,售价16元,获利较少,上海家化请求赔偿额度过高。

上海家化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注册人为上海家化,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

药皂;

消毒液;

浴液;

洗面奶;

洗手液;

洗发软皂;

洗涤剂;

沐浴露;

化妆品;

护肤品;

雪花膏;

化妆用护肤剂;

花露水;

爽身粉;

痱子粉;

去头皮水;

发乳;

牙膏(商品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10月7日至2017年10月6日。

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

2002年,“六神”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8月27日,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公证处公证人员随同上海盛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一张,使用手机上的“高德地图”在该商店门口进行定位并截屏,代理人在该店以16元的价格购买了标有“六神”字样的驱蚊花露水一瓶,取得收款凭证一张。

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并密封带回公证处。

2019年9月17日,上海家化的工作人员与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对现场拆封后的上述所购物品进行鉴定,鉴定后出具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书》,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物品再次进行密封并加贴密封签后拍照。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公证处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辽沈大东证民字第4210号保全证据公证书予以公证。

公证书所附收据的主要内容为:华联超市,180ML六神驱蚊,合计:1×××,实收微信:×××。

公证保全的证据以纸袋封装,纸袋上贴有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公证处密封签并加盖公章,封装袋上有手写“哈尔滨华联超市”字样。

庭审中当庭拆封该纸袋,内有六神驱蚊花露水一瓶。

六神驱蚊花露水装载于浅蓝色塑料瓶内,瓶身正面中部印有“六神?”“驱蚊花露水”“有效驱蚊清凉舒爽”“驱蚊酯含量4.5%”“清新花香”和“有效驱蚊7小时”字样,瓶身背面上部有“六神驱蚊花露水(清新花香)”字样,中部有中文产品介绍及说明,下部有“净含量180ml”“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上海市保定路527号”“全国热线4008203988”“执行标准Q31/0109000008C018”等文字。

公证书所附《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书》主要内容为:“样品来源:哈尔滨华联超市;

产品名称:六神驱蚊花露水;

产品鉴定(内材):气味不符,不符合我公司标准;

产品鉴定(包装):印刷色泽不符,不符合我公司标准。

鉴定结论:以上规格、批号的产品经我公司鉴定:非我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书》上有上海家化产品鉴定专用章及鉴定人的签名。

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于2018年4月4日注册成立,登记经营者仝肖龙,实际经营者杨风波,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厂胡同14号。

上海家化主张为制止侵权支出了合理费用,举示了公证费发票、律师代理合同。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六神”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公证书及封存实物、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公证费发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证认为:上海家化举示的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和采信。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的涉案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有效。

本案的焦点是: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杨风波是否侵犯了上海家化的涉案注册商标权,以及应当如何判定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杨风波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上海家化举示的(2019)辽沈大东证民字第4210号公证书及实物能证明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与实际经营者杨风波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故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与杨风波应当连带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杨风波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六神”商标与涉案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相同,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花露水商品属同种商品。

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杨风波没有举证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是上海家化或者经上海家化授权许可生产、销售的合法商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系假冒上海家化正品的侵权商品。

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杨风波销售假冒上海家化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侵害了上海家化涉案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杨风波不能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系来源于上海家化的真实商品,不能证明其对所销售的带有涉案“六神”注册商标的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杨风波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上海家化诉请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杨风波停止销售侵害上海家化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由于上海家化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和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杨风波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根据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杨风波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销售侵权商品的种类、价格、期间、地域范围、经营规模、所处商业区域、后果等情况,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考虑上海家化涉案注册商标的声誉,考虑上海家化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综合判定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杨风波的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哈尔滨市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杨风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哈尔滨市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与杨风波连带赔偿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合理开支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仝记华联超市、杨风波负担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