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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刑初1133号
案件名称唐某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某1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6刑初113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1,曾用名唐某2,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覃光贺,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20)Z1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1及辩护人覃光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23日16时许,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民警在广州市天河区某房内抓获被告人唐某1,并现场缴获贴有注册商标“aXXX”的球衣3190件,贴有注册商标“nXXX”的球衣5223件、贴有注册商标“NX"球衣2072件和贴有注册商标“PXXX”球衣2165件。

经查,被告人唐某1从2019年9月份开始租赁本市天河区某房作为办公室和放货的地方,其从广西桂平以每件人民币8至12元不等的价钱购买上述各种品牌的球衣,然后以每件15元的价钱批发出去,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某1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证明和价格证明,本案缴获的5223件贴有“nXXX”商标的球衣系假冒某1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侵权产品或近似产品中国大陆市场平均批发价每件人民币599元,另外巴西队球衣平均批发价人民币699元,总价值为人民币3235077元。

某2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提供了鉴定证明个价格证明,本案缴获的3190件贴有“aXXX”商标的球衣,系假冒某2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被侵权产品或近似产品市场建议零售价格为419元/件,总价值为人民币1910810元。

某3体育运动公司授权的上海某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价格证明和鉴定证明,本案缴获的2072件贴有“NX”商标的球衣系假冒某3体育运动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被侵权产品或近似产品中国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649元/件,被侵权产品价值总额为人民币1344728元。

某4欧洲公司授权的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价格证明和鉴定证明,本案缴获的2165件贴有“PXXX"商标的球衣,系假冒某4欧洲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被侵权产品或近似产品中国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519元/件,被侵权产品价值总额为人民币112363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1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列举了相关证据,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1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并提交了具结书。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犯罪数额,应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15元的单价计算。

二、本案属于犯罪未遂。

三、被告人唐某1是初犯,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某1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NXXX)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第45XXX、45XXX号“NXXX”等商标核定使用第25类商品用于服装、鞋、手套等,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2008年11月7日至2028年1月6日(续展)、2009年1月7日至2029年1月6日(续展)。

某2有限公司(英文名:AXXX)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第39XXX、33XXX号“aXXX”等商标核定使用第25类商品用于鞋、服装、帽等,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2007年3月28日至2027年3月27日(续展)、200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续展)。

某4欧洲公司(英文名:PXXX)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第76XXX、13XXX号“PXXX”等商标核定使用第25类商品用于服装、鞋、帽子等,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2008年12月2日至2028年12月1日(续展)、2009年12月28日至2029年12月27日(续展)。

某3体育运动公司(英文名:NXXX)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第42XXX号“NX”商标核定使用第25类商品用于服装、鞋、帽子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08年6月14日至2028年6月13日(续展)。

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唐某1租赁本市天河区某房作为办公室、仓库,从不法分子处以每件人民币8至12元不等的价格购进“NXXX”、“aXXX”、“PXXX”、“NX”等注册商标的球衣,再以每件15元的价钱对外销售,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2020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唐某1,现场缴获贴有“aXXX”等注册商标的球衣3190件、贴有“NXXX”等注册商标的球衣5223件、贴有“NX”等注册商标的球衣2072件和贴有“PXXX”等注册商标的球衣2165件。

经鉴定,上述物品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统计,货值人民币共189750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委托人赵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证明、鉴定报告,授权委托书、代理委托书、报案委托书、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承诺书、通知,情况说明,户籍资料,以及被告人唐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缴获,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1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根据本案事实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依法应予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2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贴有“aXXX”等注册商标的球衣3190件、贴有“NXXX”等注册商标的球衣5223件、贴有“NX”等注册商标的球衣2072件和贴有“PXXX”等注册商标的球衣2165件,均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均该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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