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高浪东路999-8-A2-501。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琳,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国,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琳,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广东路****。
法定代表人:XUESONGSHENG(薛松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上海,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梅,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国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2019)苏05知初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国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国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