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4544号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鹏,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冠县雪霞篷布网绳店,地址: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店子镇冠临路路东,门头“冠临篷布网绳五金土杂”。
工商注册号:×××21 经营者:刘雪霞,女,汉族,1983年4月13日出生,居民,住冠县。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雪霞篷布网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