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8民初46806号原告: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圣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亚冉,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莉,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哲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董思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飞,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清龙图公司)诉被告江西哲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哲也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清龙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亚冉、李瑛莉,被告江西哲也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清龙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西哲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该游戏的运营、推广等活动;
2.判令被告江西哲也公司在《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人民法院报》第一版显著位置连续30日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需原告同意;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万元。
事实及理由:原告经合法授权,依法取得“热血江湖”在第9类、第41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经《热血江湖》漫画著作权人授权,依法取得该漫画在中国地区独占的手机游戏改编权。
原告享有独立维权的权利。
原告开发的使用“热血江湖”作为名称的网络游戏获得众多荣誉,经原告长久以来的推广和运营,该游戏目前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原告享有权利的商标及相关游戏产品在我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通过“抖音短视频”“今日头条”为其经营的《热血群侠》《热血江湖传》等游戏投放广告并提供游戏下载服务时,在宣传和游戏名称中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被告的宣传和推广中还使用了“正版授权”等虚假宣传语,以及使用了原告游戏中的多个游戏元素,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江西哲也公司辩称:关于商标侵权,“热血江湖传”与原告的商标不近似,单独使用“热血江湖”的行为并非哲也公司实施。
被告使用过的“热血群侠”等游戏名称与原告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两者存在显著区别,被告没有将“热血江湖”作为商标使用,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市场上存在大量以“热血江湖”命名的游戏、小说等,原告不是该名称的唯一使用者,不是《热血江湖》手游的著作权人,也不是该手游的唯一运营人,被告运营以“热血群侠”命名的游戏不会导致公众产生混淆,误以为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关于不正当竞争,“正版授权”的宣传行为与本案无关联,并非针对热血江湖,关于使用相同的元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权利基础,被告认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其商标无知名度,被告并未在多个游戏中使用近似标识,目前根据证据最多只涉及一个游戏使用“热血江湖传”,原告陈述每年支付数千万授权费用与事实不符,其取得游戏改编权并非商标权授权,其未将游戏本身作为权利基础,其游戏情况与本案无关。
且原告就本案撤回侵害著作权案由,不正当竞争中亦不包含著作权部分,原告诉请的金额亦应降低。
被告在推广行为中停止使用相关元素,与游戏是否停止并无关联。
“热血群侠”等游戏不涉及商标侵权,与原告游戏无关联性。
类似游戏在市面上有许多,且原告最初起诉被告只涉及“热血群侠”游戏,被告已经停止使用,并无主观恶意。
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在诉请中列举的媒体与本案无关联。
被告行为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和不利影响,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中清龙图公司系第18601911号“热血江湖”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17年1月21日,有效期至2027年1月20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可下载的影像文件;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唱片;
录音带;
光盘(音像);
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
动画片;
幻灯片(照相);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第5793446号“热血江湖”商标注册人为全克瑨,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为第41类,包括文娱活动;
娱乐;
提供娱乐设施;
娱乐信息;
游戏;
娱乐信息(消遣);
提供娱乐场所;
(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
有效期自201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
经查,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2月13日。
2018年1月1日,全克瑨将第5793446号“热血江湖”商标的商标权授权给中清龙图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占授权,含维权权利;
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
授权期限为3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
该授权书签署地为北京。
全克瑨和梁载贤还将《热血江湖》漫画的改编成手机游戏的权利授权给中清龙图公司。
被告提交“热血”相关第9类商标检索结果及“热血江湖”著作权在企查查网站上的检索结果,证明与“热血”相关的商标有几百件,与“热血江湖”名称相关的著作权检索结果有46个,以此证明“热血江湖”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唯一的对应性。
2019年5月8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两张《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并附屏幕录像文件、tsa文件,其中录像文件显示:原告在其取证的手机上开启屏幕录像,首先查看了手机系统,并在手机系统中的应用进行查看,不包含即将取证的游戏应用;
其次原告对该取证手机连接的互联网进行了查看,确认其连接互联网;
查看取证时的时间,打开今日头条app,在其中有“十二年等待,经典热血归来!
10倍神兵爆率,99套绝世神功自由组合”的视频广告,视频中的游戏为“热血群侠”,在视频中有宣传语“掌上江湖,刀剑武侠”,下载并安装这款游戏,查看手机应用中存在该游戏应用。
进入的游戏名称为“热血群侠”,打开安装后的游戏,显示有岚水赫、若尘等游戏人物,在该游戏中用微信充值6元钱,显示收款方为“哲也网络”;
再次查看时间,并查看微信中的账单详情,显示该笔款项支付至江西哲也公司的账户中,支付时间为2019年5月8日。
登录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网站,将保存的录像压缩包申请时间戳,并进行验证,取得认证证书。
2019年5月10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并附屏幕录像文件、tsa文件,其中录像文件显示的取证过程与前述时间戳取证过程基本一致,录像中取证的内容为:在今日头条app中,有“99套绝世神功,88把神兵,江湖热血,风云再起!
”的广告视频,点击该广告下方的立即下载,可以下载安装到“热血群侠”的游戏,在该游戏中充值6元钱,显示支付至“哲也网络”,查看支付账单,实际支付至江西哲也公司账户。
同日,原告使用时间戳在今日头条app中取证到“热血回归,1天300级,10倍爆率,上线送披风,江湖等你”的视频广告,点击下载后的游戏为“热血武林”,相应的游戏元素与前述取证中的游戏元素类似,原告充值后,显示收款方为江西哲也公司。
2019年5月13日原告再次用时间戳取证了两次,均是在今日头条app中的视频广告下载到“热血群侠”的游戏,并进行了充值,最终充值到江西哲也公司的账户中。
取证过程与内容与前述取证基本一致。
2019年5月13日,原告使用时间戳在抖音app中取证到有视频广告“@热血武林-爆率9.9”宣传语为“《热血武林》正版授权!
10倍神兵爆率,99套绝世神功自由组合!
”下载安装该应用,在游戏中充值6元后,显示收款方为江西哲也公司。
原告提交了2019年4月19日的时间戳认证证书,录像视频显示点击今日头条app中的“热血江湖”视频广告,立即下载安装该游戏,进入了“热血群侠”游戏下载页面,原告未充值,页面中无明显信息指向游戏来源。
2019年4月22日的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录像视频显示在抖音app中有“热血群侠今日公测”的广告,广告语为“热血江湖经典归来!
99套绝世神功自由组合,8大奇兵,风云再起。
”下载安装游戏后进入的是“热血群侠”游戏,原告未充值,无明显游戏的来源信息。
同日,原告使用时间戳的方式取证了抖音上的“热血江湖”视频广告,广告宣传中使用了“@热血江湖”字样,页面中使用了较大的字体标注了“热血江湖”字样。
点击下载安装页面进入后的页面显示游戏名称为“热血群侠”。
视频14:22,显示原告在抖音app中发现了“热血江湖”去玩一下的视频广告内容。
但相关页面未显示与被告相关信息。
原告还提交了2019年5月14日的时间戳取证后认证证书等,该取证过程录像显示,在抖音中有“热血群侠”的视频广告,该广告中视频00:06显示的页面中有“热血江湖新手卡”的展示,该卡面左下方为“热血江湖”字样,00:09页面上的宣传语为“如今的江湖出手游了”,00:35页面上宣传语为“经典五职业,热血再度挥洒”,下载安装该游戏,原告在该游戏中未充值。
同日,原告再次用时间戳取证,取证录像视频显示,在今日头条app中有“谁说国产武侠无手游!
《热血群侠》带你重温当年的江湖”视频广告,下载安装该游戏后充值6元,显示收款方为江西哲也公司。
同日在今日头条中的取证视频中显示在今日头条中可以下载热血群侠的app,未进行充值。
2019年5月17日,原告提交的时间戳认证证书中显示在抖音app中有“刀剑江湖”的广告,下载安装后是“热血群侠”游戏,充值后收款方为江西哲也公司。
2019年5月2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求是公证处进行保全公证,(2019)京求是内经证字第952号公证书载明,在今日头条app中,有“十二年等待,经典热血归来!
10倍神兵爆率,99套绝世神功自由组合”的视频广告,点击广告下方的“立即安装”可以下载安装该游戏,该游戏有550服,充值后收款方为江西哲也公司,该游戏视频中的页面上显示有人物韩辰飞、洪勇、叶倾城、花长老、小玲、影、清玄都督、船夫、肖章、刀长老、清玄派、若尘、白无忧、金掌柜、雷震子、天南星、但书、李总管、萧沐然、申由、陈宇达、紫苑、全承允长老等人物元素。
2019年6月14日,原告提交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录像显示00:50抖音中有“热血群侠怀旧版上班都能挂机升级!
十年热血,梦回江湖,经典…”宣传语,视频页面中还有一帧显示有“泫勃派”字样,点击“去玩一下”可以安装“热血群侠”游戏,给该游戏充值后收款方为江西哲也公司。
2019年8月14日,原告提交《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所附视频文件等,该时间戳取证显示原告使用了“权利卫士”客户端生成视频,证书文件说明中称“1.电子证据所对应的时间戳证书*.tsa保存在本证书附件内。
2.通过时间戳证书验证的证据文件是由权利卫士客户端产生,权利卫士使用自带的拍照、录像、录音功能对客观事实进行取证并实时进行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
4.取证终端iphone11.2。
”该认证证书中所附视频文件中显示在抖音app中有视频广告“@热血江湖传-端游复刻热血超变版,上线就送披风强化石”,该视频广告中的游戏名称为“热血江湖传”,点击一秒下载并安装该游戏,下载到的游戏进入页面较大字体使用了“热血江湖传”字样,充值后显示收款方为江西哲也公司。
2019年8月21日,中清龙图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其浏览相关移动端内容的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7509号公证书载明:在今日头条app搜索栏搜索“热血江湖”,查看搜索界面信息,点击应用名为“热血江湖传”发布的“8月21日,热血火爆归来,十倍经验,百倍历练,百分百强化!
”推广广告,进入相关页面,查看相关信息,播放完整推广广告视频,视频显示的宣传语有“热血五职业经典再回归”背景有“泫勃派”,点击页面中的“热血江湖传”一秒下载并安装该游戏,“进入游戏”页面显示该游戏名称为“热血江湖传”,服务器共计1600服,游戏页面、人物元素与前述取证中的“热血群侠”页面类似,游戏过程可以获得“蛋蛋鸡”宠物,在该游戏中充值,查看收款账户为江西哲也公司。
2019年11月11日,中清龙图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641号公证书载明:登录微信,搜索“哲也游戏”公众号,发送相关链接至保全手机,点击进入聊天界面,界面显示《江湖侠侣》下载地址,下载安装完成后进入“江湖侠侣”应用,显示的页面与前述“热血江湖传”等游戏的页面类似,充值后,收款方显示为江西哲也公司。
被告对公证书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该下载链接并非是其网站中的链接,而是原告从聊天记录中得到的,且该链接的域名并非江西哲也公司所有。
前述时间戳取证证据过程与2019年5月8日的时间戳取证过程基本相同。
本院注意到,原告对涉案侵权行为的时间戳取证分为两种,除了2019年8月14日的时间戳取证外,其他的时间戳取证中原告均未采用“权利卫士”客户端。
对这些时间戳取证证据,被告均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意见为:(1)视频内容是原告自行利用手机设备进行录屏,录屏前没有对手机做清洁性检查,也没有第三方设备对录屏过程进行固定;
(2)没有用客观的第三方数据流量连接网络,而使用了自有wifi信号;
(3)点开相应广告推广后就有待下载的游戏标题,可见是已经被事先点击过;
(4)游戏付款订单时间与时间戳的时间不一致,明显是已经缓存好的内容。
对此本院对时间戳证据认定如下:相较于传统的公证存证方式而言,可信时间戳等电子存证方式具有成本低廉、制作时间短等优势。
电子数据证据不同于传统的证据形式,具有真伪的脆弱性、传递的技术性、极强的可复制性等特殊属性,并非只要采用了上述技术手段所采集的电子证据就是真实可靠的,存在在抓取之前已因所处设备或网络环境存有问题而遭受“破坏”的可能性,导致存证下来的证据不具有可信力。
这类“破坏”包括非真实的网络坏境、定向虚假链接访问、时间来源不明等问题。
因此,当事人在用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流程,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如果使用手机端进行时间戳取证,一般应使用权利卫士客户端,本案中,原告提交的8月14日的时间戳认证证书及相应附件内容,是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权利卫士”客户端固定的电子数据类证据。
固定证据的整个过程虽然由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行操作,但其相应视频内容均通过时间戳服务系统进行了固定,每个电子数据文件在申请时间戳时自动产生一个唯一对应的数字指纹(hash值)和tsa格式的电子证书,在验证时间戳时,将待验证电子数据文件与对应的tsa格式的电子证书进行匹配,如果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则可通过时间戳验证,反之则无法通过验证。
根据时间戳服务系统公示的信息,文件内容发生任何改变,如打开后保存,都无法通过验证。
此种方式通过密码技术有效验证和保障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最后,由权威性较高的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时间戳服务系统的国家标准时间溯源及系统时间同步与分配,保证了电子数据形成时间的准确性。
本院对该份时间戳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于其他的时间戳证据,原告在取证过程中未通过时间戳取证系统进行证据固定,而是在录像后再上传至时间戳认证网站进行验证,虽然也在取证前检查了手机系统版本、网络及手机中的应用情况,但因不符合时间戳认证的取证规范操作流程,不能排除存在设置虚拟代理网站的可能、存在虚拟网站的可能,尤其在手机端无法查看目标页面网络服务器的真实路径,进而无法确定接入网站的真实性。
故导致原告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足以取信。
本院除对前述2019年8月14日时间戳认证证书采信真实性外,其余时间戳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采信。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运营的《热血江湖传》《热血群侠》等游戏来源于公开渠道,是公司员工从网站直接抓取,命名为不同的名称上传,多款游戏实际上是同一款游戏,只是名称不同,是员工行为,不能代表公司意见。
原告提交2019年11月6日的时间戳取证视频,证明其独家运营“热血江湖”游戏,应用介绍中载明“《热血江湖手游》是由官方唯一正版授权,龙图游戏发行青春武侠MMORPG手游。
”安装该游戏后进入的页面显示游戏名称为“热血江湖”,以较大字体突出使用。
该游戏中有谭花麟、韩飞官、卢风郎、柳正城主、“咕咕鸡”宠物等。
为证明涉案商标及游戏的知名度,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网页宣传:游戏狗网页中“2018金翎奖重磅揭晓龙图游戏年度大作斩获大奖”,其中称“《热血江湖》手游荣获2018年金翎奖——玩家最喜爱的移动网络游戏大奖,《热血江湖》手游是由官方唯一正版授权,龙图游戏发行青春武侠MMORPG手游。
”搜狐网中也有对该获奖情况的报道;
每日财经网对2017mmorpg最受欢迎排名进行了报道,热血江湖排名第10;
17173中有《海外掀起中国风热血江湖手游海外持续霸榜》的报道,其中称“《热血江湖》手游是龙图游戏首款Q版青春武侠MMORPG手游,在国内上线时,全平台72小时内直接占领AppStore畅销榜前3位,并在TOP霸榜半年,国内全年累计13亿流水,用户2000万人,总注册用户千万级,港澳台上线后位列畅销榜TOP3,三月份上线泰国后,预约人数高达22w人次,首月双平台新增100w人,到目前为止成绩仅次于《王者荣耀》。
”;
2.入选2017年度“中国原创游戏精品出版工程”;
获得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重点奖励项目;
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2018年度拟扶持项目;
3.获奖情况:(1)第三届硬核联盟黑石奖最受欢迎MMO角色扮演游戏;
(2)金狗奖年度最佳手机网络游戏奖;
(3)2017十大新锐移动游戏;
(4)2017金翎奖;
(5)2017、2018金狗奖;
(6)第三届金陀螺奖年度最佳出海游戏奖;
(7)2017阿里巴巴游戏生态晚会最佳网络游戏奖;
(8)2017年度百度十大风云手游。
被告提交“热血江湖”百度百科的检索结果、“笔趣阁网站”中关于“热血江湖”小说的刊载情况、“热血江湖”相关游戏版号查询网页打印件,证明“热血江湖”除了可能指向原告的手游外,还可能指向其他人运营的游戏或者小说、电影,且除了原告的“热血江湖手游”外,还有其他名为“热血江湖”的手游;
《热血江湖传》系第三方游戏,与原告无关;
《热血江湖手游》于2016年12月23日出版,距离案涉争议游戏运营时间不足2年半。
被告还提交了百度搜索“热血江湖”的网页内容及相应的时间戳证书、热血江湖官方网站、“热血江湖手游”的网络游戏电子标签,证明原告不是该游戏的出版单位,该手游运营单位有12家,原告不是唯一的运营方,原告获得的运营授权时间已经结束。
被告同时提交了《热血江湖传》的百度百科介绍,证明该游戏系上海游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游戏,与原告无关。
被告提交其网站中的“停运公告”,证明《热血群侠》游戏已经于2019年7月18日正式终止运营,关闭所有游戏服务器。
2019年5月14日11:58:43及18:50:16两个时间戳认证证书中录像视频显示的游戏名称为“热血群侠”,原告充值后收款方为世诚网络,原告已经另案起诉,故上述证据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网页打印件、公证书、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所附附件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及授权书可以认定原告依法享有第18601911号、第5793446号“热血江湖”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证据显示被告江西哲也公司在游戏名称和对该款游戏的推广中使用了“热血江湖传”字样,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造成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字面上看,被告使用的“热血江湖传”完全包含了原告商标“热血江湖”;
从文字含义上,两标识含义基本一致,原被告均将标识作为手机游戏的名称进行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对游戏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被告的游戏与原告有特定联系,故“热血江湖”与“热血江湖传”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原告“热血江湖”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是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和第41类游戏等类别,被告使用“热血江湖传”也是在手机游戏上,与第9类、第41类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构成相同类别。
被告江西哲也公司在手机游戏的名称和对该游戏的推广中使用“热血江湖传”,系在相同类别上使用与原告中清龙图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该行为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原告主张被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本院已经在事实查明部分对原告主张被告虚假宣传的证据未予认可真实性,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称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原告游戏的相关元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认为,相关行为原告明确会另案主张著作权侵权,且本案中能够适用该条的证据并不充分,因此本院对原告该项诉称亦不予支持。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被告虽然提交其网站中的公告称其游戏已经停止运营,但公告内的游戏是《热血群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热血江湖传》已经停止运营。
但考虑到本案是商标侵权案件,本院认为被告应停止的商标侵权行为应是停止在其游戏名称、推广中使用“热血江湖”字样。
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被告侵权行为给其商标声誉造成了损害,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双方均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予以确定:1.本案注册商标“热血江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应手机游戏在游戏产业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2.原告获得商标授权并在其手机游戏的名称中使用其商标,花费了较大的成本,原告为维护其商标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
3.被告在同一类型的手机游戏领域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极其近似的标识,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4.被告在庭审中自认其游戏系从公开网络中获取,更改不同的名字上传到网络中供用户下载,因此被告既没有付出开发知识产权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也没有支付知识产权许可费用,其侵权的成本极低,却花费大量的财力在推广其游戏和将游戏命名为与原告游戏极其近似的名称上,且其推广过程中是搭借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进行了宣传和推广,侵权行为严重;
5.从本案证据中可以看出,被告运营的游戏可以充值,其游戏开服数量较高,被告的侵权行为会使用户误认为是原告的游戏进行充值,从而获利,故侵权后果严重。
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情确定本案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对原告主张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了合理支出,虽然未提交相应票据,但考虑到原告有律师实际出庭,且原告提交了公证书作为本案证据,故本院酌情支持3万元,对其主张的过高部分不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法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江西哲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8601911号、第5793446号“热血江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西哲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开支3元,合计53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5800元(已交纳),由被告江西哲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