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3450号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141270。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山东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山东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开军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4号天联购物广场-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02MA3NP4BE5D。
经营者:贾开军。
被告:衡水衡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674158421F。
法定代表人:李瑞刚。
被告:济南历下依恋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4号天联超市48-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02MA3DM88P1F。
经营者:尹小玲。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开军商行、衡水衡泰酒业有限公司、济南历下依恋食品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20万元;
3.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缝以外版面登报消除影响;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