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42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容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河县熊二饰品店,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华路南侧。
经营者:熊金龙,男,汉族,1974年3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河县熊二饰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