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199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河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乐市鑫羹豆浆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长寿街道新开路与邮电街交叉口东南角处。
经营者:房永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石家庄市新乐诚真法律服务所基层服务工作者。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乐市鑫羹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