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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伟娇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693号
案件名称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伟娇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伟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冀01知民初693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伟娇,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伟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伟娇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涉案工具等;

2.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万元人民币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第3241669号注册商标系原告依法申请并取得,该商标至今有效。

立白是中国衣物洗护行业领导品牌,产品广受消费者好评。

经查,被告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掌柜ID:幸福恋紫儿),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即广泛宣传原告品牌的侵权产品,并大量销售该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给原告的品牌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赵伟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第3241669号“立白”商标注册人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4月7日至2014年4月6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皂、肥皂、洗衣剂、厕所清洗剂、牙膏、洗面奶、浴液、干洗剂、洗发液、洗涤剂、洗手剂、漂渍剂、织物柔顺剂、玻璃擦净剂、清洁制剂、化妆品、花露水、香水、摩丝、去痱水。

2019年9月20日,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在四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在淘宝网“幸福恋紫儿”店铺购买了“立白洗衣皂”,共支付101.9元;

该店铺网页显示“厂家直销价格更低因为我们是厂家,直接让利给亲们”。

四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对上述购买及收货过程进行了公证,对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封存,出具了(2019)川中证民字第121号公证书。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淘宝店铺“幸福恋紫儿”的真实姓名为“赵伟娇”,身份证号:1301831990××××××××,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

在庭审中,当庭打开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共计12块洗衣皂,有3种颜色,每种颜色4块,其中绿色和白色的洗衣皂正面、背面使用“立白”二字,黄色的在左上角侧面、背面使用“立白”二字,与涉案第3241669号“立白”商标相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第3241669号“立白”商标注册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交的淘宝店铺“幸福恋紫儿”信息、(2019)川中证民字第121号公证书及公证实物、庭审记录。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是第3241669号“立白”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被告赵伟娇生产销售的洗衣皂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种类商品,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洗衣皂产品上使用“立白”字样,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由于本案中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等均难以确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酌定被告赵伟娇赔偿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伟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3241669号“立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赵伟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赵伟娇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收件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

邮编:05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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