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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辛集市星期天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445号
案件名称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辛集市星期天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辛集市星期天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445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结构博物馆30层。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星期天酒店,经营场所:河北省辛集市昊华市场华东路7号楼。

经营者:曹子和,女,汉族,1965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鹏,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若男,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星期天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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