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549号 原告:魏海芳,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林平,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魏海芳与被告毛林平、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魏海芳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毛林平赔偿原告魏海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魏海芳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海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海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海芳负担。
原告魏海芳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