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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季与青岛天泽四通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484号
案件名称赵春季与青岛天泽四通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春季;青岛天泽四通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4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春季,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国,石家庄新世纪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天泽四通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巨峰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锋,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珊珊,北京坤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春季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天泽四通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赵春季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赵春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春季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赵春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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