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923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K。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仟悦荟超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佰佳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7。
投资人:何国伟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仟悦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5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1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