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6号 原告:陈啸林,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焦永刚。
原告陈啸林诉被告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啸林于2019年1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啸林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啸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啸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