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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振奎与深圳市南山区欣媛数码配件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6号
案件名称朴振奎与深圳市南山区欣媛数码配件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朴振奎;深圳市南山区欣媛数码配件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6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欣媛数码配件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新路大陆庄园华昌阁**。

经营者:张玉苗。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欣媛数码配件商行、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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