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6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欣媛数码配件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新路大陆庄园华昌阁**。
经营者:张玉苗。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欣媛数码配件商行、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