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6民初416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小龙坎大龙老火锅店,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
经营者:李燕。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小龙坎大龙老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