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3765号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新都银座**楼**。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侃侃,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艾颜堂艾绒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吕庄村委杨新庄/div>法定代表人:李佩盈。
被告:李佩盈。
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艾颜堂艾绒有限责任公司、李佩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