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635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蓟县万利兴烟酒商行,住,住所地天津市津围公路西侧火车站北/div>经营者:张玉保。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蓟县万利兴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忠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人民陪审员 曲玉华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白俊勇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