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4946号之一 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甘蕉上街村**。
法定代表人:万金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立鹏,员工。
被告:刘燕,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均由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