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知民初1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昭彬,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经营场所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注册号510504600391959。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昭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