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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与义务市派红电子商务商行、台州市黄岩城区珅和塑料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1404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与义务市派红电子商务商行、台州市黄岩城区珅和塑料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义务市派红电子商务商行;台州市黄岩城区珅和塑料厂;台州市黄岩鑫乐塑料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404号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龙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吕乐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务市派红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务市兴中小区****-1后门。

经营者:陈红,女,汉族,1968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台州市黄岩城区珅和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方山下**居**经营者:陈敏国,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台州市黄岩鑫乐塑料厂,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澄江街道工业区/div>负责人:夏乐平,男,汉族,1979年4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务市派红电子商务商行、台州市黄岩城区珅和塑料厂、台州市黄岩鑫乐塑料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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