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81民初397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陵口镇恒达水电器材商店,经营场所丹阳市陵口镇肖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5T。
经营者:符夕保,男,汉族,1965年7月3日生,住丹阳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陵口镇恒达水电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