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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先中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刑更795号
案件名称喻先中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喻先中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刑更795号 罪犯喻先中,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县人,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鲁028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喻先中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现已执行刑期二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喻先中假释。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喻先中的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喻先中的认罪悔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喻先中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

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喻先中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1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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