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652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康明王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经久装饰城8幢115-116号。
经营者:花明卿。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康明王卫浴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1年4月9日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黄振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康明王卫浴经营部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