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927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中佰百货商场第二分店,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商业广场**v>主要负责人:蔡文辉。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中佰百货商场第二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中佰百货商场第二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案中,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中佰百货商场第二分店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已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