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117号之一原告:深圳市恒畅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北环路上排鲤鱼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赠秀,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泰世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寮社区德普沙井电子城****E041。
法定代表人:左弯弯。
原告深圳市恒畅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泰世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畅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畅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畅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