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4389号原告:广东佳的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林场优图一路**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B。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雪,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君,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火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南昌华丰工业园**厂房201。
法定代表人:黄瑞燃。
原告广东佳的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火狼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420023014.0、名称:一种可携带充电转换接头的移动电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佳的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佳的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