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1808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志,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炼,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阿林饼业,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13栋1号。
经营者:林昌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书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安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霞经济开发区植机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林昌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书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意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潮安大道郭四二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钟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书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阿林饼业、被告长沙市安大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意利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经审查认为,本案疑难复杂,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必要中止诉讼。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周平平人民陪审员 虢建刚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闫江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