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8573号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8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倩,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泉,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