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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与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4267号
案件名称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与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4267号 原告: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1幢2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851445089。

法定代表人:嵇晓华,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一凡,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

被告:融创(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3099号中国储能大厦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624470K。

法定代表人:黄书平。

原告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所诉侵权行为主要指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的宣传资料,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且网站备案地也是在天津市,故不应由我院管辖,而应移送至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以侵犯商标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融创(深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因此,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法院应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睿 审判员 吴  春  泷 审判员 许  莹  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伍圣权(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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