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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同安区杜智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2民初850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同安区杜智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杜智取手机维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民初850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劲松、熊燕文,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杜智取手机维修店,经营场所: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官浔村西官浔里651号之四。

经营者:杜智取,男,1998年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杜智取手机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一帆) 人民陪审员 (林振焕) 人民陪审员 (吕雅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 员( 陈 婕 )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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