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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彭妙意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2072民初14944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彭妙意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彭妙意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4944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古镇彭妙意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冈南晋南路西一巷1号首层之6。

经营者:彭妙意。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彭妙意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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