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鲁01执1161号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济南富侨商务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民初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济南富侨商务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缴纳(2018)鲁01民初第73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缴纳8800元一审诉讼费的义务。
经审判部门移送,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19年1月15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由济南富侨商务餐饮有限公司缴纳8800元一审诉讼费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鲁01民初第7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济南富侨商务餐饮有限公司缴纳8800元一审诉讼费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