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24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木旋,男,199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陆丰市。
因本案于2018年9月2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木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木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林木旋伙同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同德街同雅东街A5仓库,加工销售假冒“车轮”注册商标的人造黄奶油、假冒“双桥”注册商标的味精。
同年9月20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林木旋,查获假冒“车轮”注册商标的人造黄奶油1桶、假冒“双桥”注册商标的500g/包晶体味精19包、500g/包粉体味精16包、1kg/包特小晶味精5包,以及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
在白云区松洲街西洲中路66号一栋1号仓库查获林木旋出售给林某全的假冒“车轮”注册商标的人造黄奶油3桶;
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大镇点头工业区高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号仓库查获林木旋出售给黄某玉的假冒“双桥”注册商标的1kg/包特小晶味精1890包。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假冒人造黄奶油、味精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价值共计人民币32483.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木旋具有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木旋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木旋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林木旋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木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人造黄奶油、味精1批,以及包装袋、生产工具等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兴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