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587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永盛泰丰购物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宝丰泰弘南路49号之三。
经营者:毕志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永盛泰丰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2019年1月8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