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2刑初88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向亮,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
因嫖娼于2002年11月9日被磐安县公安局治安警告并罚款五千元;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16年12月13日被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三万元;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17年5月2日被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二万元。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17日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晓肖,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胡向亮及李某(另案处理)共同经营位于东阳市的兄弟箱包厂,进行束口袋背包的生产及加工。
其中,被告人胡向亮负责箱包厂的生产与管理,并由其联系楼某(另案处理)负责束口袋背包的半成品加工,李某承租义乌市国际商贸城F区25号门10827号摊位负责接待客户与接受订单。
后李某在明知未取得商标授权的情况下,接受侵权商标订单并交由被告人胡向亮生产及加工。
2017年6月29日,东阳市公安局在兄弟箱包厂查扣印有“CHELSEAFOOTBALLCLUB”(切尔西,商标证号G865293号)的束口袋背包半成品10389只,在楼某加工点处查扣印有“ARSENAL”(阿森纳,商标证号G1130257号)的束口袋背包成品2360只,印有“LIVERPOOLFOOTBALLCLUB”(利物浦,商标证号1452903号)的束口袋背包成品4380只,印有“MANCHESTERUNITED”(曼联,商标证号3493453号)的束口袋背包成品6000只,印有“CHELSBAFOOTBALLCLUB”(切尔西)注册商标的束口袋背包成品6120只。
经鉴定,上述查扣的成品、半成品均系未经授权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涉案价值为43873.5元。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上述事实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球队图案和编码、义乌兄弟箱包订单、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大使馆认证、鉴定书、价格证明、鉴定书及价格证明、说明函、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
证人李某、马某、楼某、罗某1、蔡某、胡某1、胡某2、罗某2、骆某的证言;
被告人胡向亮的供述;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向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胡向亮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部分商品因意志以外的因素尚未假冒完成即被查扣,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向亮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向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