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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李金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4民初34471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李金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李金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34471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丽,女,汉族,1993年05月05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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