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878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巴特利大街**(1155BATTERYSTSANFRANCISCOCA)。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璀,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巴黎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div>法定代表人:刘家光。
被告:上海奥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五星村蒋浜****>法定代表人:杨建琴。
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吉林省巴黎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上海奥多服饰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