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6118号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肖老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
法定代表人:王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俊,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昭军,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网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通益社区二环路(中央花园)****。
法定代表人:袁柳连。
被告:宁乡县玉潭镇宏盛烟酒行,经营场所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合安社区先锋路**。
经营者:曾正生,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肖老爷食品有限公司、长沙网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乡县玉潭镇宏盛烟酒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一中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