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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湖南肖老爷食品有限公司、长沙网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6118号
案件名称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湖南肖老爷食品有限公司、长沙网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湖南肖老爷食品有限公司;长沙网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乡县玉潭镇宏盛烟酒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6118号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肖老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

法定代表人:王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俊,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昭军,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网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通益社区二环路(中央花园)****。

法定代表人:袁柳连。

被告:宁乡县玉潭镇宏盛烟酒行,经营场所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合安社区先锋路**。

经营者:曾正生,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肖老爷食品有限公司、长沙网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乡县玉潭镇宏盛烟酒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一中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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