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1民初42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亦文,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丽先小卖部,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潞邑西路**8-4。
经营者:朱丽先,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龙,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丽先小卖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